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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新竹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一〉 提升會員在人力資源管理領域的專業技能水準。
〈二〉 促進公民營企業或機構,重視人力資源管理功能。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並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行有關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之研究、訓練、交流及觀摩。
〈二〉 接受委託,協助改進有關企業經營及管理事項。
〈三〉 人力資源管理有關各項圖書刊物之出版蒐集及流通。
〈四〉 與國內外有關人力資源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五〉 其他有關人力資源管理事項。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年滿20歲,設籍新竹市,並贊同本會宗旨,合乎下列條件
之一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成為個人會員。
甲、 擔任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
乙、 從事人力資源管理與發展之教學、研究工作者。
丙、 任職於政府主管勞工行政機關者。
丁、 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有興趣者。
〈二〉 團體會員:國內公民營企業或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人,以行使權利。
〈三〉 永久會員:合乎會員資格,並一次繳交十年常年會費者。
〈四〉 贊助會員:符合個人或團體會員資格,但未設籍新竹市者。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
處分;其危害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團體會員所派代表一人之權利與
個人會員同。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予以停權處分。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财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
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
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
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第廿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
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推展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四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副秘書長、秘書、幹事等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核
可後聘任之,並報理事會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為發展會務,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
過後敦聘之。本會得敦聘名譽理事,名譽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敦聘之。
第四章會議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
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理事會與監事會採聯席合議方式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理事會及監事會得召開
個別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
視同辭職,由後補理事、後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一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
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
一個月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五佰元。
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千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或贊助會員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永久個人或永久贊助會員會費新台幣一萬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永久團體會員會費新台幣十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
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
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資料,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
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五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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